法官“宁纵勿枉”中联办附近被指参与暴动3人获判无罪 ——

" class="ssk ssk-email"> 法官“宁纵勿枉”中联办附近被指参与暴动3人获判无罪 ——

&tags=法广" class="ssk ssk-tumblr">

法官“宁纵勿枉”中联办附近被指参与暴动3人获判无罪

2020-07-25 原文 🐍

法官“宁纵勿枉”中联办附近被指参与暴动3人获判无罪 ——

25/07/2020 - 12:00

一对夫妇和现年17岁的少女去年7月28日在中联办附近一带参与暴动,法官郭启安24日裁定3人报道最及非法集结的交替控罪不成立。法官表示,裁决结果只反映本案呈堂证据,3名被告当日的装束和行为“非常可疑”,但基于无罪推定中“宁纵毋枉”的原则,控方在缺乏足够证据下,法庭不能使他们定罪,强调“宁纵毋枉”并非只是“口惠而实不至”。而且,法官指控方单靠环境证供举证,案中缺乏“集体性质”,不能指控夫妇曾置身暴动现场,亦无法证明少女与示威者有共同目的。

此案为反修例运动中首宗被检控暴动罪的案件,当时共有44人被检控,分3案审理,而本案3名被告:夫妇汤伟雄(38岁)和杜依兰(41岁)、李宛叡(17岁)于今年5月先受审。3人昨虽暴动罪不成立,惟汤氏夫妇被裁定一项无牌管有无线电器具罪成,各罚款1万元。三人听闻裁决,顿时在犯人栏内一同喜极而泣,旁听者纷纷拍手叫好。

法官郭启安于判辞引述上诉庭在“梁天琦案”称,“暴动罪的控诉要旨(gravamen)是犯案者恃人多势众以暴力来达到他们的共同目的”,故罪行必须有“集体性质”,亦即“集结在一起”;惟控方在审讯时明显将“暴动”的适用范围扩大,延伸至横街窄巷,又只强调被告拥有与暴动者的“共同目的”,却对“集体性质”只字不提,批评控方是避重就轻,以偏概全。

对于部分环境证供,如警方在汤氏夫妇身上搜出急救品,郭官认为两人身上无攻击性武器,加上闭路电视显示两人曾向第三被告施以援手,用生理盐水协助她洗眼,即使汤氏夫妇案发时不是身穿急救员的反光衣,亦不排除他们正担当义务救护人员,“情况正如现场部分记者也未必身穿记者的反光衣,执行职务的警员也可以是穿便装”。郭官表示,控方将救伤的行为“定性为协助及鼓励示威者”,是“颇为狭窄的想法”。

对于控方称两人因犯法而逃匿警方,郭官称逃匿原因有其他可能,例如他们无参与非法行为,但为了救人,却仍被警察追捕,“甚至可能起诉严重的罪行例如‘暴动’罪”。

至于第三被告李宛叡,她虽在自辩时亲口承认置身示威现场,但郭官指她当时的行为如戴上具“保护性”的保鲜纸、头盔等并不犯罪,举例其他市民、记者及急救员为自保亦会戴上装备。郭官说,李宛叡作为只佩戴保护装备的“被动围观者”,在警方推进后不久已逃离现场,种种现象均不支持她与示威者有共同目的。

针对3名被告案发时的装备,郭官称黑衣装束是“为数不少的市民日常装扮之一”,又说第三被告的衣着“只是一身时下普通少女夏天的逛街装扮”,强调法庭必须小心避免因为社会上某部分人对示威活动或示威者形容为“黑暴”或“黑衣暴徒”等标签,而对案发时穿黑衣或佩戴黑色装备的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论。

郭官裁定3人暴动罪不成立。郭官补充,裁决结果只反映本案呈堂证据,3名被告当日的装束和行为“非常可疑”,但基于无罪推定中“宁纵毋枉”的原则,控方在缺乏足够证据下,法庭不能使他们定罪,强调“宁纵毋枉”并非只是“口惠而实不至”。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