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辩君 | 包头案,查扣律师费,暴露的是谁的底裤?
自7月2日开始的包头案,从庭前会议前看守所田姓副所长骂律师是“走狗”“狂徒“小丑”“蛆”“苍蝇”开始,到男法警押解中殴打女被告人、公诉人当庭骂律师“法盲、文盲、流氓”、法官称律师“奇技淫巧”、限制律师发言时间不能超过N分钟,至后来律师当庭举报公诉人李书耀受贿30万、律师被集体解除委托,使得这场司法闹剧,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高潮。
单从法庭上不断增加的警戒绳、喊话喇叭、防暴盾就可见庭审的失控,而这些手段仅是为了防止律师跟自己的当事人说句话。
因控辩审对抗特别激烈,庭审进行了13天,还没有宣读起诉书,创造了庭审缓慢之记录,有人称之为“蜗牛”审判。
直到昨天,第13天上午,检法居然认为被举报受贿30万的公诉人不用回避,这种超越底线的违法,令律师们感觉辩护已经没有用,为了阻止法庭强行推进,他们被迫解除协议、黯然离开法庭。
此案告一段落,称为包头案第一季。
包头案第一季,检法完胜,伤心的是律师、是被告人、是家属。正如两天前退出的知名教授徐昕律师:这样违法的法庭,多待一分钟,都可能被气死。
可以说,在包头的法庭上,肆意的违法,把律师被羞辱地只剩一条底裤了。
当律师们离开法庭的那一刻,第一被告人王永明的女儿王然在嚎啕大哭,伤心之至。
检、法胜利了,他们用恣意的权力逼律师退出了法庭。公安大喜,他们也按捺不住了,认为胜利的果实应当属于自己,要乘胜追击。
周海洋律师刚刚被解除委托,离开法院。下午3点多就接到包头公安电话,公安说法院说周律师收取的律师费,是赃款,让周律师退到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上,还说让周律师到分局一趟。
昨天晚上,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的民警远赴呼市,异地执法,胁迫酒店前台查询律师所住的酒店房间。据前台服务员所说,当时她要求民警打开执法记录仪,民警拒绝了。
得知律师的房间信息后,民警闯了进去,向律师们下达《通知函》,称律师收取的代理费涉嫌使用赃款,依法应当予以查扣,要求将代理费全额转到他们的账号上去。
因事出突然,正在休息的律师,当时只穿着一条底裤,被迫取证记录。虽然只剩一条底裤,也得继续受辱。
律师们自然不服,吴俊、王振江、李永恒三律师连夜发表声明,他们认为:
法律服务合同是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收取。况且,本案尚在审判阶段,法院没有判决前不能直接认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财产是赃款。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明确规定,本案律师介入时已经侦查终结,涉案财物均已查封完毕,即便是赃款,律师事务所也不可能知晓,属于善意。律师费不属于被查扣和追缴的财物范围。
本案已经侦查终结,进入审判阶段,东河区公安分局现在调查所谓赃款严重违法,东河区公安分局还查询律师在呼和浩特酒店的住宿信息,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包头市东河区公安分局将律师费认定为赃款,是公权私用报复律师依法辩护的行为,一旦其违法行为得逞,意味着所有涉及财产罚没刑事案件的辩护制度将彻底消亡!
一石激千层浪,近年来公安查扣律师费的事时有发生,包头警方把这事推向了最高潮。
全国律协刑辩委秘书长韩嘉毅发表了《从构陷律师,到摧毁律师制度!》的短文:
刑辩律师是刀尖上的舞者!尤其是在当下。
律师站在国家司法权力运行的对面,阻止公权力的恣意妄为,是法治国家把权利关在笼子里的具体执行者。
然而,一件件反复上演的针对辩护律师的半夜查房,让每一个刑辩律师无不胆战心惊。现在看来,针对辩护律师个人的构陷远远不够惊悚,查扣律师费才是针对刑辩律师的一刀切式的彻底根治。
这是包头市公检法三机关联手上演的以个案推进取消律师制度的大胆尝试。
学者吴法天认为:
包头案如今的舆论风波,完全是当地公检法一手炮制的,以管窥豹,可知目前涉黑案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状态,也许已经无法治可言。本案律师没有配合剧本演出,一直为被告人抗争,值得律师同行声援。
本次包头公安深夜追讨代理费一事,很不正常。首先,审判阶段,公安机关已经没有侦查权,赴外地酒店的权力从何而来?是否有立案手续?如果有,立的什么案?如果没有合法手续,通过公安内部系统查询律师住所和行动轨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办案人员的行为又是谁授权的?
其次,酒店房间是律师的临时住宅,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开门前进行合法通知了吗?案情紧迫到要在夜里非工作时间送达吗?未经允许闯入律师的临时住宅,是否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呢?
再次,律师费是基于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涉案,也应当送达律师事务所,而不是直接强行送达承办律师本人。而且,如果都像这样未经法定程序就认定律师费是赃款,等于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危及整个律师行业和辩护制度。
最后,律师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未经合法程序就要求将律师费转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是在滥用公权力挑战整个律师制度,也是对律师合法权益的粗暴践踏。
律界泰斗田文昌老师评论:
律师费作为赃款追缴和查扣的现象具有典型性,近年来时有发生。对此问题应引起重视,强烈呼吁!这种做法是对律师制度的破坏,如放任其漫延,任何涉及财产犯罪的律师费都可能被列入追脏范围。应呼吁相关部门予以明令禁止。
可见,包头警方查扣律师费的行为,已经动了全国40万律师的奶酪。
再回头看包头案第一季庭审,从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用二审法法院的法庭、公诉人和法官都参加过三长会议应当回避、合议庭应当7人组成、不直播不让旁听、起诉书错误连篇不具备审判条件,到上面说的殴打被告人、骂律师、公诉人受贿,桩桩件件,全部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然而他们就是拒不改正!
可想本案律师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迈出的每一步是多么的艰辛,难怪14名外地辩护律师只得无奈解除委托。
即使如此,当地办案机关尤嫌不足,还要进一步查扣律师费,矛头直指整个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
但包头以赃款为由查扣律师费,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都明确指出,他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不仅是律师事务所,商场、医院、饭店、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税务机关等都无力实质审查每一笔款项是否是赃款,不过不以“善意”为标准切断前后手联系,肆意扩大“赃款”的范围,那么所有经济活动都无法正常开展,追缴赃款的过程中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人为制造混乱。
有人认为,包头警方的做法,可以说从根本上动摇了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削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保障。如果都按照东河区公安分局的做法,那么辩护制度将无以为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进行刑事诉讼,无异于被剥夺辩护权,这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很难清晰地将合法诉求转化为规范的法律语言,要么牺牲庭审的公正,要么增加庭审的时间成本。东河区公安分局的做法,一旦被效仿,无异于将辩护律师彻底驱出法庭,少了辩护律师这个监督诉讼合法性的重要角色,将极大提高监督地方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成本。这样做,会直接动摇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架空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几十年来不懈努力才取得的法治建设成果,将在一夜之间灰飞烟灭。
然而,东河区公安分局查扣律师费的行动仍在深入。据了解,今天上午,他们又给代理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挨个打电话,下达了同样通知,并称将派人去律师事务所查办。
我们要问,包头案第一季,暴露的到底是谁的底裤?
伍雷老师所说正中要害:
包头方面为何如此高调按照涉案赃款追缴律师费?我想他们不可能不懂这不仅是荒唐的,更是严重违法的。但包头这种看似愚昧的违法,实际上另有算盘。他们是想通过这种方法,警告天下律师,尤其是警告包头案当事人即将寻找第二批律师,他们意图宣示包头案件当事人所付款项已是赃款,没有律师敢收费了,因此当事人家属全中国找不到第二波律师人选,包头顺势法律援助了。如此,我认为,包头打错了算盘!刑事辩护已经进入“自干五”时代,必将有大批律师自带干粮投入辩护,义无反顾前往包头。且走且看。我老兵朽矣,但向包头案律师致敬!
真辩君认为,包头公安将律师费认定为赃款,实际上暴露了他们想借此不让律师辩护的底裤。此风一开,律师费将成为悬在刑辩律师头顶的又一柄达摩克里斯之剑,此剑直指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包头警方的做法,更说明包头公检法早成铁三角刘关张,包头警方为了把王永明案办成铁案,已经不惜与全国律师为敌,包头的法院更不可能公正审理王永明案。
王永明案想公正,必须改变管辖,移到包头外审理。
在这场保卫辩护权和律师制度的斗争中,谁是最后的赢家?是包头警方还是全国40万律师,让我们拭目以待。
(撰文:三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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